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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院
Abstract:
环境司法能动的提出因应于环境司法现状与社会期待之间的矛盾,环境纠纷的特殊性、环境行政供给不足与环境风险下行政权的新变化,以及转型时期环境司法面临多元利益纠葛,为环境司法能动的开展提供了必要性证成。环境司法能动在地方法院的开展推动了原告资格认定、诉讼程序、责任认定以及执行机制等方面的创新,但同时也存在合法性与民主性基础缺失、易受地方政策主导以及司法权不当扩张而实质侵入行政权范围的问题。对此应从健全环境立法、统一司法适用尺度和转变环境司法能动的重心三个方面进行应对。